快递员将包裹交门卫 丢了该向谁索赔?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以3980元的价格网购了一台家用理疗机,并留下了我家的具体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快递员为了方便,既没有联系我,也不直接送到我家,而是将包裹交给小区门卫代为签收,结果包裹丢了。我去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他们的理由是已将包裹交给门卫了,说明他们已经完成了送达义务,此后的责任应该由门卫承担。他们还说,即使快递员违反职责,没有将包裹当面交给我,与包裹丢失存在关联,那也应该找快递员索赔,而不能找公司。请问:快递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吴文芳
吴文芳读者:
快递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它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送达职责来看,快递公司因违反义务而必须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第20条分别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购买未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你已经留下你家具体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的情况下,快递员为图方便没有联系你或直接送到你家,已违反对应义务,因此你有权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也不得借口是快递员导致包裹丢失而推卸责任。
其次,从代理角度来看,快递公司因不符合代理条件而难辞其咎。一方面,本案不存在法定代理。《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小区门卫或物业公司没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因此本案中门卫的代收不属于法定代理。另一方面,本案不存在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以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前提,在你没有要求门卫代收的情况下,快递员让门卫代收,属于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必须担责。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