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1月29日
(2016)浙1004民初1541号
陈丽娟、骆顺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们及柯子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娟、骆顺凤、柯子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44908.40元及截至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滞纳金合计1773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如未按期付款原告可就被告陈丽娟所有的浙JX972K马自达牌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00元,由被告陈丽娟、骆顺凤、柯子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952号
金冬斐: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梁珍香、叶成、叶兴行、王志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199830.09元及截至2016年3月23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33253.58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叶兴行、王志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梁珍香、叶成在继承叶兴伯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112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4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499号
上海大天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文云、汪加维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没有指定人收取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文云、汪加维货款人民币503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4月20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480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774号
杨万明: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益棉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益棉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231元,并赔偿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9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879号
台州市希冠家用设备有限公司、应再升:本院受理原告於国良与被告你们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台州市希冠家用设备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且被告应再升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於国良与被告台州市希冠家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签订的《台州市希冠家用设备公司工程销售安装合同》;二、被告台州市希冠家用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於国良预付款人民币38459元;三、驳回原告於国良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鉴定费2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810元,由原告於国良负担1200元,被告台州市希冠家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935号
牟同军: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钢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截至2016年4月27日利息、罚息合计49126.27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叶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19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叶钢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5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954号
钟法友: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利斌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3日利息、罚息合计7543.33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钟利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89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钟利斌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043号
王依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健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洪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截至2016年5月2日利息、罚息合计24786.54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450元,由被告洪健负担,被告你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596号
应彩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翁仙洪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96467.95元及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13326.38元、罚息7423.48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翁仙洪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翁仙洪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6043号
史国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升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边焕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及被告边焕江支付拖欠货款192769.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15点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3997号
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华云电力实业集团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4452号
蔡甫宝、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义市正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晴隆县普生矿业有限公司:原告胡柏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890号
陈彪:本院受理周桂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3092号
石铭: 本院受理原告朱虓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244号
魏占坤:上诉人施娜雅就(2016)浙0102民初224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271号
吴怡欣、周征、吴亦玲:本院受理周泳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058号
叶筱霖:本院受理的原告琚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306号
叶筱霖、史彩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琚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3241号
郑建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272号
周定、周征、吴亦玲:本院受理周泳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270号
周征、吴亦玲:本院受理周泳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273号
周征、吴亦玲:本院受理周泳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初2274号
周征、吴亦玲:本院受理周泳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6594号
赵均森: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赵均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借款本金80967.17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合计32786.17元、复利6506.95元,2015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6597号
周亮红: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周亮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借款本金165483.31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合计87932.22元、复利23897.69元,2015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商初字第3495号
陈伟平、徐美芳:本院受理朱植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2935号
陈向红:本院受理原告吴炜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