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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冯社会,河南省平舆县谢桥镇刘庄村委西冯庄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前后陈村。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鄞环行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知书(鄞环行督2016年第57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贮存及经营活动并将违法所得16306.5元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9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6-11-29 2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