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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611号

  王浩生:本院受理原告虞荷芳与被告王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浩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虞荷芳货款2020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虞荷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7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虞荷芳负担2315元,由被告王浩生负担321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543号

  周胜进:原告吕洪锋与被告周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6087号

  褚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郭国梁、郭明亮、张秀芳、陈仙梅诉你及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608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因四原告及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49号

  陈荷芳:本院受理原告吴爱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649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48号

  张世光:本院受理原告郑定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448号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张世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定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99号

  周童彤、周雨婷:本院受理原告陈康龙与被告周童彤、周雨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28号

  王崇旦、楼美昱:本院受理原告于光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42号

  浙江诚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惠阳、黄刚、黄茂富、黄宝仙、浦江县奇君服饰有限公司、应龙水、李伟丰、应寿田、李根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58号

  张明伟、于贤浦、张青莲: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明伟、于贤浦、张青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明伟归还借款本金99936.08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于贤浦、张青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84号

  许康理、成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朱利成诉被告许康理、成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19号

  潘元素、于晓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鲁翔磨盘店诉被告潘元素、于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磨盘款61666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

  2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07号

  许振超、石焕青、郑桥勇:本院受理原告黄军进诉被告许振超、石焕青、郑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许振超、郑桥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2、被告石焕青对被告许振超的清偿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破1号之一

  2016年9月5日,本院根据浙江德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负债金额141399117.79元,可供分配财产总额0元,已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宣告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中硅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24号

  陈光荣、陈荷宝:本院受理原告余海云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22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37号

  王伟海、钟丽珍:本院受理原告王生丰诉被告王伟海、钟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03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7435号

  郑定顺:本院受理原告虞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743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13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7860号

  赵涛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加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786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8186号

  陈美君: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818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29号

  黄卫东、倪美红:本院受理原告任长青诉被告黄卫东、倪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98号

  郑勇、叶艺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对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在各自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41号

  胡林峰:本院对原告郑莉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62号

  楼志凌、陈金兰:本院受理原告梅水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61号

  颜国良、黄立群:本院受理原告郑林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1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

  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29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07459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629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7年1月1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533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7年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298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7年1月1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6235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7年1月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9月1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029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9月1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6530号,开庭信息应为“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9354号,内容应以此为准“陈志良:本院受理原告潘培军诉被告陈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报2016年11月1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9620号,内容应以此为准“陆志球:本院受理原告叶琪杰诉被告陆志球、沙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1-29 2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