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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仲裁公告

  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4)杭仲字第403号申请人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5月25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杭仲裁字笫40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监理费118800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监理费滞纳金142100元(暂计至2014年11月30日。此后应以11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30157元,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均已预缴),由申请人承担78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3482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仲裁委员会

  遂昌县瑞昌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汪自强、谢建勇、张云峰与你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案号: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0262、0263、0264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玉环恒耀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强):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纯国诉你单位劳动伤残赔偿纠纷一案(玉劳人仲案字[2016]第47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在玉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3号县人社局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单位自本案开庭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玉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楼仁伟(身份证号:330725196305150034)、孙菁英(身份证号:330725196304050082)、楼贤晗(身份证号:330782198904240417)、张湾湾(身份证号:330782199003112324)、王国斌(身份证号:330725196511070617):本会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申请人张文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举证通知书、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风险告知书等仲裁文书。本会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市宾王路158号银都商务楼1210室开庭审理。务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

  2016年11月30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仲裁公告 2016-11-30 2 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