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3613号
徐士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王凝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19766.93元及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7796.81元、罚息2650.7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王凝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1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王凝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806号
陶恺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富、陈伟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美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24701.99元及截至2016年5月4日的利息3767.95元、滞纳金4000.14元、年费6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伟及你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70元,由被告张美富负担,被告陈伟、陶恺正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143号
洪明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增、唐海卫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截至2016年6月2日利息、罚息合计21823.33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林国增、唐海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28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林国增、唐海卫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485号
郑小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2540.83元及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6122.71元、滞纳金6968.75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765号
潘国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来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19643.88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年费、取现费;被告张文来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8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张文来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946号
牟同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叶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9518.22元及截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6344.31元、滞纳金6692.46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叶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2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叶钢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台州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422号
黄锦飞: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5422号原告台州市鑫宇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2月2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货款人民币1861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479号
吕有加: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7479号原告路桥海滨轮胎商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2月2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货款人民币14900元,并赔偿违约金178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2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965号
於贻法: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79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2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原告透支本金人民币141115.49元及截至2016年8月17日的利息59944.62元、滞纳金35406.66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滞纳金,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诉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84-1号
王秀丽:本院受理原告吴荣乐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吴荣乐与被告王秀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荣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338号
吴伟东: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南为与被告吴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876号
金立:上诉人陈松弟、王克昌就本院(2016)浙7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1875号
金立:上诉人陈松弟、王克昌就本院(2016)浙7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2499号
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道华:本院受理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创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道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停止对原告所有的现堆放在“兴航21”、“兴航22”轮和船厂场地的发电机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书、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截止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2017年3月2日,并定于2017年3月3日09时15分于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们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1835号
虞佩芬:本院受理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诉舟山涌禾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涌禾运输有限公司、顾完平、虞佩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1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