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吕珮珰、应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17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08时4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龙杰、吕兴妙: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李福浩、吕子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敏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18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09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台州高海洁具有限公司、王正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 [(2016)浙1004民初897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且公司无人收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台州高海洁具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10994405.17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6.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王正兵对上述台州高海洁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份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王思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2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206号
金军卫、陈春毅、王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金军卫、陈春毅、王雅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金军卫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信用卡透支款193605.75元及利、罚息;2、被告陈春毅、王雅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2日10时00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493号
李和同、李利娣:本院受理原告厉剑姣诉被告李和同(330226197711093358)、李利娣(330226197501053366)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588号
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舒金日、谢晓莹、徐俊杰、徐丽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义瑞驰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欧达电器有限公司、舒金日、谢晓莹、徐俊杰、徐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55号
浦江夏尔玛工贸有限公司、陈晓燕、高江凯: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浦江夏尔码工贸有限公司、陈晓燕、高江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27号
陈伟良、黄荻赟:本院受理原告芮元象诉被告陈伟良、黄荻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838号
黄明铭、黄磊磊:本院受理原告于孟军诉被告黄明铭、黄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64号
金健民、金建群:本院受理原告查笑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34号
黄海明:本院受理原告陈东敏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46号
金双芳、朱荣金:本院受理原告黄声波诉被告金双芳、朱荣金、阿不都外力·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5日80时5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特1501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石水良申请宣告石钢锋失踪一案,申请人石水良称,下落不明人石钢锋(曾用名:石光丰,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后阳村26号,身份证号码:330726199304023930)与其系父子关系,于2006年9月24日(农历2006年8月初三)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人石钢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石钢锋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石钢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石钢锋情况,向本院报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60号
何俊兵、王晓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32号
黄美花:本院受理原告于晓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40号
王勋:本院受理原告郑煊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405号
叶荣富:本院受理原告周春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号
潘玉仙:本院受理原告黄林范诉被告潘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号
倪娜、胡美娟、戴飞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潮诉被告倪娜、胡美娟、戴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5号
盛礼安:本院受理原告王城煨诉被告盛礼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8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2号
张燕春、高福生、浦江县中亚工贸有限公司、潘宇阳、楼淑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燕春、高福生、浦江县中亚工贸有限公司、潘宇阳、楼淑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3号
江柏亨:本院受理原告蒋剑星诉被告江柏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32号
陈学钱: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平诉被告陈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13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74号
张序响、金卫英:本院受理原告陈世良诉被告张序响、金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7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11号
陈伟良、黄获赟:本院受理原告芮炳红诉被告陈伟良、黄获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6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69号
楼丽阳:本院受理原告朱潮生诉被告楼丽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下午13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7262号
陈文清、张红娇: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726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
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3号
贾煌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序红诉被告贾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2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7694号
吴艳冰:本院受理原告唐昌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769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44号
黄江星、朱安玉:本院受理原告傅瀚慧诉被告黄江星、朱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22号
方东红:本院受理原告吕朝明诉被告方东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63号
张松花: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446号
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广电传媒集团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62号
钱仕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988号
衢州红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管建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衢州红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起支付原告管建丰承揽工程价款12967.20元,并同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00号
兰成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建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兰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建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485号
衢州市康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康雄:本院受理原告齐正军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张金标、陈春莲:本院受理原告郭忠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