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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顶层设计解决八大产权问题

浙江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本报记者 许梅 张倩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简称《意见》)发布。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对于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作了多处安排和说明,明确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等。

  不仅如此,《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这些司法原则,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对提高民企产权的保护水平有积极意义,也在精神上直接给予了民营企业家更为坚定的信心。

  《意见》的发布,该怎样具体理解,又对企业家产权保护释放了哪些新信号,记者采访专家进行解读。

  浙江民营企业家期盼依法平等保护

  浙江作为民营企业大省,民营企业家们在实干创业的同时,也对非公企业能和其他企业一样,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开展行业竞争,报以极大期望。

  省工商联副主席、中天建设集团董事长楼永良此前在座谈如何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时提出,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生存也面临着新常态,需要多一些安全感。因此,对非公经济应“法治平等化”,应和其他性质企业同等看待,尤其是当企业遇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犯罪问题时,要多加关注、平等保护。

  在产权的保护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浙江民营企业呼吁较多的。省工商联副主席、西子联合控股公司董事长王水福在呼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时说,“一个好产品刚出来,很快整个村子都在生产,这是目前很多企业创新中遇到的最头痛的难题,民营企业都希望能在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下,光明正大地进行竞争。”

  明确平等保护原则,浙商应抓住机遇

  《意见》的出台,能不能解这些民营企业家之忧?

  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宽认为,《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政策导向,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浙江民营企业来讲,有非常大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民营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产权纠纷,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同时,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使得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面临危机。”张宽说,但法律往往具有一定滞后性,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司法过程中没有充分执行所导致。《意见》明确了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就是要完善并加强立法、司法、执法,从而达到更好保护产权的目的。

  张宽介绍,目前民营企业已经更多地参与到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在这之中,浙江的民营企业又显得格外活跃,《意见》明确了平等保护原则,并提出了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措施,从制度上对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予以规范,对浙江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机会。

  “我相信我们智慧而又勤劳的浙江民营企业家,必定会抓住机遇,实现自身的价值。”张宽说。

  减少正常生产生活影响

  为民企筑起产权安全墙

  浙江省工商联原巡视员、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郑明治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这些司法原则,不仅在实际执法中对提高民企产权的保护水平有积极意义,也在精神上直接给予了民营企业家更为坚定的信心,可以说,《意见》的出台为民企筑起了产权安全墙。

  同时,《意见》中还明确具体地指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以及“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于涉案企业,要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也要给民企留下正常的生活保障财产,这又相当于给民营企业家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浙江的民营企业家们可以继续发挥敢闯敢拼的创业精神,坚定信心和底气,一心一意做好企业。

  浙江的民营经济,为全省贡献了60%的税收、70%的GDP、80%的外贸出口和90%的就业机会。所以,对民营企业,浙江也特别注重依法保护。记者从省工商联了解到,今年以来,为了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公检法司四机关都出台了很多实实在在的举措。以检察机关为例,今年4月省检察院出台了保障和促进发展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21条意见。不久前,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还分赴我省四地市督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因此,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加注重对民营企业的依法保护,如何促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浙江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浙江法制报 纵 深 00003 中央顶层设计解决八大产权问题 2016-12-02 2 2016年12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