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杭州分行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
(保证人) 杭州四茂化纤有限公司 :
根据 2013 年 12 月 5 日、 2013 年 12 月 6 日兴银萧短借2013122、201312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 2013 年 6 月 6 日 兴银萧保2013047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杭州四茂化纤有限公司所担保之借款人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向我行申请的 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陆仟万元 已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到期,借款人尚未偿还我行全部贷款款项。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尚有 人民币陆仟万元 本金及项下所有利息、罚息逾期未还。请你方抓紧落实还款资金,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所承担的 连带担保责任 ,清偿所欠本金、利息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否则,我行将执行上述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直至诉诸法律,维护我行权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2016 年 12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