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5385号
王万根、周晓贞:本院受理原告柳建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13000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592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首杰:本院受理原告唐俊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835号
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刘人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小青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49号
吴晓航:本院受理原告谢振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340号
姚晟、吴晓航:本院受理原告吴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365号
江志星、张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载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志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载康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月息按2%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止)。被告张云对被告江志星的上述借款本息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云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志星追偿。驳回原告徐载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18号
江亚丽: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金60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赔偿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律师费损失4356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153号
陈兆高、李欠总: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兆高、李欠总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兆高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截止2016年8月8日的利息、罚息5153.56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李欠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欠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兆高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580元,由被告陈兆高、李欠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709号
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余龙纸箱厂报酬人民币97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被告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210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兴达印刷厂、童祖军、王洁、台州市黄岩鸿峰塑料制品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708号
胡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张银仙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42号
吴坚新、吴相康、吴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及吴土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84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
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43号
吴坚新、吴相康、吴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及吴土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7045号
永康市标欧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萍与被告永康市标欧工贸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6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按月息6厘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破00002号之一
2016年9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8635.50元,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宏飞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24日第6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