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舟山市定海虞记真锅酒店:本委已受理凌小春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舟劳仲案字〔2016〕第0162号,本委裁决:1、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11590元;2、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17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吴永锡(身份证号:330725196407121314)、贾春仙(身份证号:330725196808131329):本会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申请人张文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举证通知书、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风险告知书等仲裁文书。本会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市宾王路158号银都商务楼1210室开庭审理。务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裁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