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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9202号

  周胜进、周菊芬:原告胡方朝与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3月8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228号

  周胜进、周菊芬:原告俞新火与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3月8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227号

  周胜进、周菊芬:原告俞建强与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3月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041号

  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衢州市众利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春洲铝业有限公司、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衢州市众利厨具有限公司、吕小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940号

  吴春姬、李国雍、李笑娃、金永华:原告永康市太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8127号

  舒祝勇:本院受理原告舒祝勇与被告浙江明灿工贸有限公司、施志挺、俞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合议庭成员为李承祖、程宝书、陈飞和。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53号

  金国珍: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兴旺诉周如潮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34号

  赵荷英、虞四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傅鱼仙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53号

  蒋青松、郑小云、朱希勋:本院受理原告赵仲法、张序庆、陈军、陈刚、朱红山、张世权、杨叔华、张荷华、张美飞、黄仙桃、蒋金才、徐秋生、周宝花、潘承旺、楼美玉、严国济、张菊仙诉被告蒋青松、郑小云、朱希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15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83号

  郑林海:本院受理原告吴尚洪诉被告郑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547号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云泉:本院收取上诉人兰溪市恒隆预制构件厂与被上诉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547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645号

  盛洪松、汤双燕:本院对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盛洪松、汤双燕、石红葵、钱静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盛洪松、汤双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6年2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石红葵、钱静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石红葵、钱静倩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洪松、汤双燕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58号

  朱金花、戴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49号

  李训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52号

  张建贵、陈飞英:本院受理原告方自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645号

  陈洪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均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87号

  黄联青:本院受理原告黄有为诉被告黄联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9号

  李荷华:本院受理原告吴群英、朱慧明、黄慧敏、赵士英、贾时迁、张春生诉被告杜欣春、陈秀丽,第三人金樟远、李荷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62号

  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张小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81号

  高丽燕、应凤燕: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敏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181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15时00分在本

  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79号

  吕兴妙、陈龙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敏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179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48号

  吴帅剑、李成成:本院受理原告毛永武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148号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78号

  应健康、金旭: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敏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178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773号

  朱新华、朱慧飞:本院受理原告胡伟兵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377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4631号

  吴菊香: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准予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吴菊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2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2-06 2 2016年12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