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 示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6日

  (2016)浙0212民初10235号

  王佐琪:本院受理原告汤宏锋诉被告王佐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6950号

  宁波驿马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古林飞达汽车配件厂为与被告宁波驿马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06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321号

  谭建志、吴鹤群: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华诉被告谭建志、吴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712号

  蔡丹娜:本院受理原告施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0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597号

  杨小敏、叶文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方绍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鄞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8867号

  张文君、章立飞: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327号

  余姚市泰鸽塑料厂、绍兴市上虞舜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鲁素娣、梅永战、梅调芬、吴烨炯:本院受理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9446号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兴全、金华江、陈阿裕: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及被告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039号

  刘良柱: 本院受理张小燕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现定于2017年3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743号

  王志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吉祥钻探配件店与被告王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14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顺德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顺德鞋材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9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0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246号

  何丹云、诸雅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何丹云、诸雅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陈贤汉、夏孟渡: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连明、李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412号

  陈思、施淑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和施文海、施锦乐、叶红英、乐清市力人电器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148号

  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张陈: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和浙江索谷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151号

  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张陈: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和申大变压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498号

  姚银斌、吴洪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和连进荣、包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破5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1月28日,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指定担任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后,通知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提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提供,致使管理人无法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截止2016年11月28日,除管理人报酬外,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2530元,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故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富鼎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191号

  袁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532号

  桐乡凯奇尼皮草时装有限公司、桐乡市中开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桐乡市北极熊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桐乡经纬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吕伟达、夏宏瑛: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503号

  谢森君:本院受理原告倪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杨访其、吴国良:原告吴强与被告杨访其、吴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杨访其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暂计)118866元;2、被告吴国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617号

  丁国华、蒋永刚、张玉华、钱卫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丁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息、罚息(截止2016年2月24日为18711.97元,此后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张玉华、蒋永刚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丁国华追偿;三、被告钱卫东对判决第一项在最高限额29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丁国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81元,由被告丁国华、蒋永刚、张玉华、钱卫东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15号

  钱利珍、许春芳、沈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钱利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息、罚息(截止2016年1月7日为16452.87元,此后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沈飞、许春芳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钱利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79元,由被告钱利珍、许春芳、沈飞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371号

  嘉善名冠箱包有限公司、陶益铭: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博爵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名冠箱包有限公司、陶益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嘉善名冠箱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55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陶益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2130号

  余金林:本院原告余祥军诉被告余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余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余祥军货款60564元,并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431号

  周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雅诺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敏、周云龙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吴敏返还本金774716元及利息;判令被告周云龙返还本金968000元及利息。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第8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371号

  钟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3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为13634.57元,此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冯去英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409号

  海宁市嘉洋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芬英诉被告海宁市嘉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14107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冯去英、陈豪东、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冯去英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834号

  潘松泉:本院受理原告沈泉囡与被告潘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示 00011 法院公告 2016-12-06 2 2016年12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