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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无形,也要好好保护你

产权保护意见传递新信号,法律专家聚焦知识产权保护

  本报记者 陈赛男

  提到“产权”,很多人马上会想到房子、车子、存款、土地等有形的财产权。然而,随着社会创业创新意识的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观念也在不断强化。

  日前,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进一步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意见》的出台,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传递出哪些新信号?我们又该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来听听专家们怎么说。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信心

  省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黄妙,拿出了一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11月份提交的《浙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在这份调研报告中,以浙江企业现阶段涉及最多的专利纠纷为例,44.68%的调研企业认为专利维权时的主要障碍是诉讼成本高,16.08%的调研企业认为主要障碍是法院判的赔偿金额过低。

  黄妙解释说,随着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侵权人的反制手段亦逐步加强,导致被侵权人取证难度加大,易败诉,而败诉就要单方承担专利诉讼中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用及侵权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一系列诉讼成本。即使在成功维权的企业中,法院在判赔金额的确定及对合理费用的认定上,也远远低于维权企业研发投入成本及维权支出。

  除上述两项障碍外,黄妙在经办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企业在维权中还遭遇法院审理时间过长、侵权证据取证太难等障碍。“这些障碍令维权企业感到心寒,严重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阻碍社会整体技术水平的推进和提高。”黄妙说。

  因而,在黄妙看来,《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极大增强了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有效防止侵权人的肆意侵权,鼓励企业积极创新,勇于维权,这对社会整体技术水平的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权力介入要“适度”

  浙江省社科院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坤认为,《意见》对于公权力机关在知识产权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比如,对于司法权而言,《意见》加大了法定赔偿额度,扩大了惩罚性赔偿范围,实际上也意味着扩大了司法权力,使得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司法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大增。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权的配置机制和运作程序等。

  对于行政权的运用,《意见》提出了不少以往没有的新举措,比如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等。同时,《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应用的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都体现了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作用。

  王坤还表示,公权力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公权力对知识产权事业能够起到促进作用,鼓励创新、打击剽窃;如果运用不当、过度,公权力就有可能妨碍知识产权事业,对产权人、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创新活动,可能造成损害。所以,公权力参与的方式、范围、界限都需要准确把握,进行必要规范。“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如何有效运用公权力,既是一种科学,也是一种艺术。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所当为、止于当止,需要持续探索。”王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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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 一版要闻 00001 虽然你无形,也要好好保护你 2016-12-07 2 2016年12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