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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朱一飞也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但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各自的优势与重点是什么、相互间的关系是什么,并不太明确。“这次《意见》出台,指明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朱一飞说,行政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只有当知识产权侵权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时,行政机关才应当介入。换言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实际是行政主体进行市场监管的一种方式和一个环节。《意见》中提出“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这就对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作了清晰和恰当的定位,也很好地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改革思路。
尚有很大探索空间
《意见》还提出,“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在朱一飞看来,这是《意见》的另一个亮点。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是最终目的。”朱一飞说,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最根本的正是保护与运用的关系”。
朱一飞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存在“重保护、轻运用”的倾向,这是传统的固态化、静态化的财产观念的体现。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区别于有形财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价值不在于占有,而恰恰在于运用。例如,高校、科研机构,大量的科研成果在“睡觉”,从表面上看是保护住了,但却没有运用,失去了价值。而对于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如果长期不加以运用,保护就失去了价值,而且最终必然无法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因为大量事实表明,当合法合规的运用途径被堵塞的时候,隐形的运用就开始出现了。比如,科研机构的人员私下去转化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拿着职务科技成果私底下去开公司等。
“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比如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究竟应该如何高效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如何运营自己的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如何利用职务科技成果等,都有很大的探索空间。”朱一飞说,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对如何运用知识产权都高度重视,我省也正在修订《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信在这方面会有一系列新举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