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4512号
温州雷俊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菱电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雷俊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新菱电机有限公司货款84820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192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877号
沈亨德、沈克西:本院受理原告冯琪与被告沈亨德、沈克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冯琪要求:被告沈亨德偿还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2016年10月7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沈克西对上述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彩琴:本院受理原告潘增华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潘增华货款人民币31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30元,由被告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881号
第三人上海衡导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诚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衡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8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诚盛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0元,由原告杭州诚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810号
马卓迪、吕晓华、武义县亚利特工量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笑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21588.7元及利息113694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526号
应林光、吕华丽、应林枝、应明、胡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应林滔、应春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689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88号
吴军星:本院受理原告黄浩诉被告吴军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501号
洪玉程:本院受理原告马力诉被告洪玉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63号
蒋积顺、杨小玲:本院受理原告汪贤香诉被告蒋积顺、杨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370号
楼邦:本院受理原告吕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37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74号
王宝仙、王文忠:本院受理原告陈享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47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077号
张伟民、黄哲天:本院受理原告叶青风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5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11号
王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池永成: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民与被告池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342号
董云新:本院受理原告余增富与被告董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702号
赵定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冠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赵定赢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7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定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冠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金8800元、违反交通法规罚款400元,共计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冠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原告义乌市冠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1446元、被告赵定赢负担2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定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850号
张成蔚: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敏与被告张成蔚、王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98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成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刘明敏借款人民币3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跃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6元,由被告张成蔚、王跃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郭福来、江安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福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88799.67元及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16244.18元、滞纳金11790.95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江安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290元,由被告郭福来负担,被告江安亭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周孔兵: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831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舜国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2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陈舜国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24.97元及截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14146.43元、罚息104699.83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3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415号
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王海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王海松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679616元及违约金,被告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王海松对前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8194元及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9月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