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60号
刘水香、杨绵霞:本院受理原告郑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时满(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黄界坑村):本院受理原告叶爱青与被告陈时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时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叶爱青货款4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蒋永建(户籍地永嘉县上塘镇阮加村):本院受理原告叶爱青与被告蒋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447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7年3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452号
邱耿敏、沈波:本院已受理原告邱耿武诉你们及斯考根海事服务私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是:1、判决停止对你们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和平路100号211室房屋的执行;2、判决邱耿武在租赁期内停止向受让人移交前述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并定于2017年3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2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
(2016)浙0702民初9854号
陈艳燕、徐瑞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远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燕、徐瑞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8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847号
陈立成:本院受理原告陆伟丹与被告陈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8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790号
杭州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单益华、朱海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益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单益华、朱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79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434号
刘金良、陆淑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汝财为与被告刘金良、陆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280号
徐建军、陈志刚、高小妹、申建新、柳笑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64号
陈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源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
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2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方炳惠的申请,于2016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向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城中西路16号四楼410办公室,联系电话:89897789、8989668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破3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上海金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6月8日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向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城中西路16号四楼410办公室,联系电话:89897789、8989668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64号
薛宏联、赵玉兰:本院受理原告肖仁训与被告薛宏联、赵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51号
潘伯勇、陈蓉、潘强强:本院受理刘苏娥诉潘伯勇、陈蓉、潘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点4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42号
金月:本院受理张秀英诉杨竹山、于桂芳、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57号
张江勇:本院受理原告方惠璋诉被告张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13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47号
楼海江:本院受理原告周必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081号
吴建松、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吴建松、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08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60号
张延松、马银萍:本院受理原告鲍晓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6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99号
王梅芳:本院受理原告季磊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999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54号
项德:本院受理原告黄世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45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597号
黄婷:本院受理原告傅星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597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56号
童丽娟、蒋明灯:本院受理原告吴凤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75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13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88号
陈日光、张林萍:本院受理原告洪巧英诉被告陈日光、张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12号
张光日、李秀兰、张文辉:本院受理原告沈荷仙诉被告张光日、李秀兰、张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55号
于海鹰、彭绍海:本院受理原告童文纲与被告于海鹰、彭绍海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661号
尤樟清:本院受理原告郑慧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立预6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6883号
罗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曹永齐与你及颜一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颜一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你及颜一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2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691号
曹毅胜、蔡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曹毅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29600.79元及截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4485.23元、滞纳金4754.17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蔡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蔡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毅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30元,由被告曹毅胜、蔡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858号
台州市路桥鑫龙发箱包厂:本院受理原告叶伟荣与被告你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厂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台州市路桥鑫龙发箱包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叶伟荣货款人民币45907元,并赔偿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600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鑫龙发箱包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7民初5243号
王扬根、梁美芬、吴俊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被告梁小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493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580号
仙居县淡竹乡下芦村卢云青:本院受理原告林青松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为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7年2月28日上午10时01分在白塔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傅上洋(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凤化村上凤化村56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双峰与被告傅上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上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双峰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