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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5318号

  张嘉鹏:本院受理原告柳旭与被告张嘉鹏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21号

  周威丽:本院受理原告朱飞莲与被告周威丽、朱祖贤、楼宝玉、朱一骥、朱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40号

  徐从德、叶小芳、卢江洪:本院受理原告楼军伟与被告徐从德、叶小芳、卢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02号

  郑海松、郑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黄亮亮诉被告郑海松、郑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郑海松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6年8月1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郑旭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12号

  鲍永强、柳燕蓉:本院受理原告黄向锋诉被告鲍永强、柳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鲍永强、柳燕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向锋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03号

  徐军政、姜素梅、马洪波:本院受理原告陈书章与被告徐军政、姜素梅、马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10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401号

  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虞城神华能源有限公司诉你和国电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40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110号

  徐淳渊、王红炎:本院受理原告何方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11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347号

  周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李霄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34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345号

  周忠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剑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34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76号

  柳胜:本院受理原告冯康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39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68号

  赵刚:本院受理原告孙根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23号

  张雷: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8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38号

  刘敏德:本院受理原告郑铁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6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39号

  刘敏德:本院受理原告梅先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12号

  蓝万航:本院受理原告余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42号

  吴晓航:本院受理原告姜少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245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411号

  衢州市丰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44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661号

  尤樟清:本院受理原告郑慧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立预6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874号

  李江冰:本院受理原告洪鹏与被告李江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江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洪鹏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4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李江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柏卫、朱贤满、潘建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美时工艺制品厂、台州银鑫担保有限公司、王金华、王柏卫、朱贤满、徐晓静、潘建欣、郭志长、胡美娟、卢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8时30分,由审判员马平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招玲、人民陪审员柯晓琴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14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430号

  王蕉杨、孙常益: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431号

  谢慧苹、陈小女: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43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435号

  范正千、范国法: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43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087号

  竺军耀、过广杰: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08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839号

  仙居县南峰街道南峰北路1-2号应相森:本院受理原告周百成与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0月13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6668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1月10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3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956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1月10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3日第12版法院公告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2-09 2 2016年12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