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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
停车场收费标准降低 车损原因已找到
停车42天产生5120元停车费是否合理?此前,机场停车场方面曾表示,根据浙价服〔2012〕285号文件的规定,萧山机场P1贵宾区停车场、P2航站楼地下车库前两天每天120元/辆,第三天开始每天150元/辆。而赵女士所选择的P3停车场为航站楼前地面停车场,前两天每天100元/辆,第三天开始每天120元/辆。记者在浙江省物价局的官网上也找到了这份复函,该复函当中明确说明这一收费标准是经过物价局批准的。
但随后记者在该网站上又发现了另一份浙价服〔2016〕110号文件,这份于今年7月6日最新发布的浙价服〔2016〕110号文件当中明确规定,机场航站楼地面停车场小型车每天收费不超过100元/辆。文件当中还提到“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此前的浙价服〔2012〕285号、189号同时废止”。
根据新的复函要求,赵女士停车的位置每天收费不应超过100元,但实际情况却是她仍在按照浙价服〔2012〕285号文件缴纳停车费。针对上述情况,浙江省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将这一问题责成杭州市物价局进行调查处理。12月9日,萧山机场方面决定,自10日0时起,机场航站楼前地面停车费实施新标准,过夜车收费标准降至100元/天、辆。此外,从2017年1月6日起,萧山机场停车费有调整。根据新标准,航站楼前地面停车费每天停车费用降至100元/辆,长停区每天为80元/辆。
针对收费问题的投诉,机场方面表示目前已和赵女士达成协议,圆满解决了问题,但不愿透露协议内容。
关于车损问题,赵女士在自己的微博上表示,和机场停车场方面沟通后,对方也非常积极地查找监控,目前车损原因已经找到。
也有网友提出,机场停车费如果是政府指导价,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退还多收的那部分停车费。就此,记者在9日联系了杭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目前仍在调查中,尚未有结论,等调查结束,会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律师有话说:
超出标准部分的收款应予退还
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传汤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赵女士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即视为交付保管物,机场停车场接受停车并提供收费服务,保管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生效后,机场停车场负有妥善保管停放车辆的义务。
虽然机场停车场在停车须知中备注“机场停车场仅提供停车泊位,停车收费不含车辆保管费,对车辆及物品的丢失、损坏等意外恕不负责”,但陈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萧山机场停车场的声明属于单方声明,对赵女士并不具备约束力,“故赵女士可以主张该声明无效,萧山机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停车费问题,陈律师说,机场停车场已明示价格,赵女士亦明知停车收费而停入,并支付相应费用,可视为双方就停车费问题达成一致,故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但目前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萧山机场在42天内至多只能收取4200元的停车费用,5120元停车费已超出上述规定,明显过高,故超出标准的部分应予退还。赵女士可依法寻求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