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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名义老板实际老板不一致 员工究竟该向谁索要工资?

  编辑同志:

  顾某开了一家超市,考虑到自己欠债较多,担心债主拿其货物抵债,就用其表弟肖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并让肖某出面负责经营管理。半年前,考虑到人手有限,肖某未经顾某许可,以自己的名义招聘我们入职。由于亏损严重,我们已经被拖欠了三个月工资。近日,面对我们的一再讨薪,肖某说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老板,让我们去找实际老板顾某。可顾某此前已和肖某闹翻,他以“以营业执照为准”为由又让我们去找肖某。请问:我们究竟应该向谁索要工资?

  读者:李菲菲等三人

  李菲菲等读者:

  你们既可以要求名义老板肖某一人支付,也可以要求肖某与实际老板顾某共同承担责任。

  首先,肖某难辞其咎。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肖某应当支付工资。鉴于招聘你们的是肖某而非顾某,而肖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唯一经营者,意味着只有肖某和你们才是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即肖某系“用人单位”,你们是其所聘请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0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肖某属于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从无效民事行为角度上看,肖某必须担责。《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28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鉴于肖某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隐瞒自己只是名义老板,根本无权自主处理相应事务的真相,诱使你们错误地认为肖某是用人单位,并不知道顾某才是真正的老板,决定了彼此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当属无效。但基于你们属于被骗且已经付出相应劳动,肖某作为用人单位同样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其次,顾某不得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鉴于肖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实际经营者”系顾某,决定了你们有权要求肖某和顾某共同担责。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5 名义老板实际老板不一致 员工究竟该向谁索要工资? 2016-12-12 2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