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王爱泉:关于王爱泉违法装修行政处罚一案,我局立案后于2016年8月17日进行公开听证会。现已依法作出《(2016)滨建罚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六万元并限期在15日内缴款”,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滨江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