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13日
(2016)浙0304民初2339号
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陈捷、曹微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陈捷、曹微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4号
浙江爱芭电器有限公司、顾夏瑜、黄筱铃、陈世华、王初云、尹必香、单佐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爱芭电器有限公司、顾夏瑜、黄筱铃、陈世华、王初云、尹必香、单佐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792号
林宗武、雷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告林宗武、雷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303号
夏建、张小微、施孟特、陈欧欧: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304号
夏建、张小微、陈建、陈冰冰:原告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185号
盛久德:本院对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健、盛久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5729号
林艳艳、林德进: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艳艳、林德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394号
林阿会、金丽玲、李娥花、林立忠、乐清市锦兴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217号
张赛琴、林贤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金维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373号
卢建飞、温州邦一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们和胡志开、钱旭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925号
叶天信、叶微: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304号
林延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177号
陈国冕、王萍: 原告王昌柳、陈贤康与被告陈国冕、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903号
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西、李天燃、李正栋、李政策: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被告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西、李天燃、李正栋、李政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5386号
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建华、包哲军、卢功洋、谢晓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建华、包哲军、卢功洋、谢晓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支付的保险金1292013.3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马建华、包哲军、卢功洋、谢晓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769号
刘启祥:本院受理原告符伟与被告刘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苏永显:本院受理原告黄美祥与被告苏永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220号
李刚、居于沁:本院受理原告范育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育强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居于沁对被告李刚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居于沁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李刚、居于沁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刚、居于沁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469号
朱建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诉被告朱建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朱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6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朱建伟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建伟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371号
史荣林:本院受理原告沈掌林诉被告史荣林、陆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639号
陈锦涛:本院受理原告厉卫民与被告陈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6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900号
姜兴枝、朱徐照、杨凯峰:本院受理原告方勇飞诉被告姜兴枝、朱徐照、杨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90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0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汤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220号
张稳盛:本院受理原告朱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22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汤溪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027号
陈厦:原告周永红与被告陈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0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008号
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华建宏: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龙达塑胶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亚明亚实业有限公司、华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461号
寿江地、郑宵芳、杨家贵、卞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