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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8394号

  张灿、赵健健:本院受理原告楼基元诉被告张灿、赵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39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张灿、赵健健连带归还原告楼基元借款人民币30000元,按约月利率贰分计付至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92号

  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奥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585号

  郑利宏、郑丽宏:本院受理原告何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利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丹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郑丽宏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15号

  郑志新、周勇军: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郑志新归还贷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周勇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87号

  衢州万峰商贸有限公司、王万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领取材料,逾期未来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24号

  陆红宾:本院受理原告姜进发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购机款304000元、租金34万元、违约金8100元,欠款5000元,共计657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821号

  张士忠、陈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1004民初4821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士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9909.4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6月19日利息8607.74元、罚息25803.0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雪峰对第一项确定的张士忠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雪峰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士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470元,由被告张士忠负担,被告陈雪峰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817号

  蔡伟平、泮友尧、蒋祥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6)浙1004民初4817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伟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6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6月19日利息和罚息为213447.6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泮友尧、蒋祥明对第一项确定的蔡伟平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泮友尧、蒋祥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伟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620元,由被告蔡伟平负担,被告泮友尧、蒋祥明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7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894号

  张林丹:本院受理原告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6)浙1004民初8894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且公司无人收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张林丹归还原告代偿款100748.92元及利息7908.8元,并支付后期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 %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审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王思丹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812号

  张士忠、陈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6)浙1004民初4812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士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6月21日利息、罚息合计为30718.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雪峰对第一项确定的张士忠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雪峰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士忠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140元,由被告张士忠负担,被告陈雪峰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7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65号

  朱国祥、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朱国祥归还借款本金305000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及违约金;要求被告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2月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被公告人为“施教振、施展、朱妙婷、宁波励勤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腾远电器有限公司”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205民初1924号,原告应为宁波亿凡进出口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2016年9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本报刊登了两则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公告,案件信息为原告申屠伟忠、郑卫麟诉被告缪伟杰、浙江德来商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其中案号(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951号应更正为(2015)杭江商初字第1951号,案号(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

  (2016)浙0726民初7381号

  黄更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创兴纸箱厂诉被告黄更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8005号

  陈平:本院受理原告任以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800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719号

  周勇特、周健君:本院受理原告张必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4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029号

  黄庆丰:本院受理原告黄增强诉被告黄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黄庆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增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94号

  黄海滨、项志坚:本院受理原告薛君昌诉被告黄海滨、项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2-14 2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