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19号
吴寒、张俊伟、吴杭松:本院受理原告徐俊杰诉被告吴寒、张俊伟、吴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21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40号
陈利斌:本院受理原告张朝战诉被告陈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4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9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717号
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钟顺清:本院受理原告吴秉有诉被告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钟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011号
潘小宝、赵文敢:本院受理原告楼春芳诉被告潘小宝、赵文敢、赵红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0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84号
季建理、贾肖萍:本院受理原告吴传安诉被告季建理、贾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47号
郎涌、姜小瑜:本院受理原告陈明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姜小瑜、郎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明霞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441号
龚水祥: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农业机械管理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归还租赁物;支付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345号
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福磊石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材料款200019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600号
季伟勇:本院受理原告祝雪才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欠款9410元及利息、误工费3000元、电话费100元、车费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493号
王水泉: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饲料款8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
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1669号
祝火有:本院对原告潘虎林与被告祝火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25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支付原告潘虎林饲料款537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4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44元,由原告潘虎林负担50元(已交纳);被告祝火有负担13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1671号
陈灵文:本院对原告潘虎林与被告陈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2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支付原告潘虎林饲料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原告潘虎林负担50元(已交纳);被告陈灵文负担2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特73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加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胡加斗称,申请人之子胡海波自1994年2月1日开始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打探寻找均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二十余年。下落不明人胡海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胡海波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胡海波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胡海波情况,向本院报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481号
陈建:本院受理原告柯金花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64号
郭俊杰、朱新: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740号
郭小仙、吴军、郭薛臣: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83号
胡永芬:本院受理原告蒋伟芬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66号
暨玉琴、余贵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55号
王桂芬、张汝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峰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97号
王文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锋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11号
吴挺:本院受理原告吴利明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6)浙0782民初11213号
张素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张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张素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罚息73140.21元,复利6012.06元,合计人民币479152.2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5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2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613号
江林松: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你:(1)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7724元,并赔偿自2014年12月1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你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984号
王青茜:本院受理原告董晓伟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39号
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世财: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雄世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4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598号
吴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478号
余春香:本院受理原告柯金花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27号
朱新华:本院受理原告王荣飞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6179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465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4656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4661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4663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6226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6084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28日下午2时1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643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12月28日下午2时1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