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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16日

  (2016)浙01民初736号

  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催10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淮安市康丽达服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2016)浙0102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康丽达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2民催11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淮安市康丽达服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2016)浙0102民催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康丽达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8637号

  姜锡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142号

  张馨: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3943号

  浙江江南涤化有限公司、孙云球、许秀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6601号

  何海燕、宣益民、宣文英: 本院对原告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一、何海燕、宣益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71792.38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6295.4元(暂算至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算支付)。二、宣文英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民初字第1226号

  王君:本院受理胡允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杭西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6600号

  甄建莉、潘永武、陈向红: 本院对原告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陈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一、甄建莉、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47312.55元、支付资金占用费7612.9元(暂算至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算支付)。二、潘永武、陈向红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150号

  高一灵、潘仙珍: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315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387号

  金礼能、郭莎莎: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8民初338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423号

  曾国胜、杨柳春、杭州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9时30分于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民初16948号

  方喻:本院受理原告项奇诉被告方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3891号

  林国平、朱娟、林世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平、朱娟、林世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817号

  冯杰:本院受理原告朱利华诉被告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197号

  叶忠孝、陈大芳、赵炎松:本院受理原告现代电梯(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忠孝、陈大芳、赵炎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929号

  陈永清、孙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陆海泉、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斯泊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清、孙明明、杭州金桥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凯斯渤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法保曼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581号

  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世达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7571号

  王泽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98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126号

  鲁火根:本院受理原告汪江伟与被告鲁火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经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火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汪江伟借款350000元;二、被告鲁火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江伟就上述第一项款项从2015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为1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鲁火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321号

  张达、姜劲松、华盛强、曾晋晋、姜建华、朱仁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被告张达、姜劲松、华盛强、曾晋晋、姜建华、朱仁玉、陈维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借款本金99863.07元、利息642.11元、罚息5250.15元,合计人民币105755.33元(暂计至2016年6月22日止,2016年6月23日起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月利率的11.2‰计付)。二、被告姜劲松、华盛强、曾晋晋、姜建华、朱仁玉、陈维孝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5元,由被告张达、姜劲松、华盛强、曾晋晋、姜建华、朱仁玉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3512号之一

  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11084.98元,并支付2016年7月7日前利息204529.44元及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9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桐庐鹏达针织有限公司、桐庐盛泰龙针纺有限公司、林敏、杨爱雪、李仰皆、杨爱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952号

  杭州盛威万盎金业有限公司、吴子刚: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华鹰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盛威万盎金业有限公司、吴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杭州盛威万盎金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贷款750万元,支付利息969255元(600万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88日的利息计110880元;750万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545日的利息计858375元;2016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另行支付);2、被告吴子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4951号

  杭州盛威万盎金业有限公司、吴子刚:本院受理原告许国强诉被告杭州盛威万盎金业有限公司、吴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杭州盛威万盎金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贷款420万元,支付利息517188元(50万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4月2日114日的利息计11970元;160万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2日73日的利息计24528元;420万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545日的利息计480690元;2016年10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另行支付);2、被告吴子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0122民初5560号

  鲁陆香:本院受理原告汪中云与被告鲁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12-16 2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