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金翀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金翀于2016年3月31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金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翀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序号贷款人借款人借款合同名称及编号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本金(单位:元)利息(单位:元)担保人名称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奉化市东方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合同:FH2013-3016、FH2014-2030最高额抵押合同:FH2014-2030-A、FH2013-3016-A1;最高额保证合同:FH2013-3015-B1、FH2013-3015-B2、FH2014-2030-B1、FH2014-2030-B24,000,000.0056972.24(截止2014年9月4日)丁峰、严成国、张秀春、严邵波、胡美芳16,000,000.00198281.64(截止2014年8月20日)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奉化市依斯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合同:FH2014-1003最高额抵押合同:FH2014-1003-A1、FH2013-1003-A2;最高额保证合同:FH2014-1003-B1、FH2014-1003-B2、7,000,000.0083532.14(截止2014年8月20日) 陈国能、严成国、张秀春、严满国、黄佩红
注:1.本公告清单贷款人名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其相关分支机构。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金翀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垫付的应有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以上贷款本金、积欠利息中如无币种名称的均指“人民币”,以“万元”为单位,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或金翀联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25号
金翀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东部新城杨木碶路666号和美城广场前程国际大厦6楼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金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