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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3623号

  张国松、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方淑霞诉被告张国松、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526号

  于琛琛、贾艳娇:本院受理原告吴福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5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54号

  郑隆光: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隆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46号

  陈明亮、宋万雨:本院受理原告赵光伟诉被告陈明亮、宋万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96号

  陈俊、甄建莉: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陈俊、甄建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95号

  陈俊、甄建莉: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陈俊、甄建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童美环、人民陪审员朱君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69号

  周云峰:本院受理原告祝王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领取材料,逾期未来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42号

  徐元昌、徐斌、陈怡静、戴凯:本院受理原告钟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徐元昌、徐斌、陈怡静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500元、车旅费500元及诉讼费;戴凯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580号

  徐元昌、徐斌:本院受理原告蓝德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12号

  刘石娜:本院受理原告王春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24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890号

  吴佳伟、蓝万航:本院受理原告邵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吴佳伟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蓝万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696号

  庄志灵:本院受理原告朱波与被告庄志灵、潘慧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6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庄志灵、潘慧静共同归还原告朱波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0万按月息2%、150万按年息10%计算)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庄志灵归还原告朱波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并支付其中150万元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2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65860元,由被告庄志灵、潘慧静共同承担38200元,被告庄志灵独自承担274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608号

  蔡雪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3月6日)。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截止2015年12月25日透支本金59655.43元,前期利息、滞纳金12624.47元,合计72279.9元,以及自2015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款日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3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414号

  蔡玲巧: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叶小兵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玲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6088.08元及截止2016年8月1日的利息4743.02元、滞纳金12306.16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叶小兵对被告蔡玲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8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25号

  蔡仕平、刘晓芳:本院受理原告赵强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特73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加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胡加斗称,申请人之子胡海波自1994年2月1日开始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打探寻找均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20余年。下落不明人胡海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胡海波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胡海波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胡海波情况,向本院报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150号

  陈利华、陈伟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2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陈利华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7739.05元、截止2016年10月8日的利息61666.18元、滞纳金42500元、费用1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伟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2月2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298号

  宋兴兰、胡文军、陈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6)浙1004民初8298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宋兴兰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2016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和罚息178201.14元,后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胡文军、陈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

  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00号

  马建明、杨晓芳:本院受理原告应旭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938号

  仙居县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柏清与你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053号

  陈营、林娅琴:本院受理原告杨通亮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05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2月8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9249号,原告“郑仕远”应为“郑远仕”,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793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2月7日09时1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686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2月7日0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470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2月7日08时4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561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2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388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2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881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2月8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231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2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7427号,开庭信息应为“2017年2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2-16 2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