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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一钢业公司因“强拆”告了多家部门

多家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败诉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厂房却遭强制拆除,景宁一钢业公司将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宁县)东坑镇政府、景宁县住建局等8个单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日前,该行政诉讼经丽水中院二审后,多部门因违反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

  原告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是从事不锈钢制生产销售的企业,厂房坐落于景宁县东坑镇马坑村。原告起诉称,原告是景宁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办理了土地租赁、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并承诺两年内给原告办理土地证。随后,原告投入巨资建设厂房、购置设备,生产经营也慢慢走向正规。

  然而,2015年2月6日,景宁县东坑镇政府、景宁县住建局、景宁县国土局对正一钢业共同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称原告擅自违法建设厂房,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要求原告在当年2月12日17时之前将违法建设的厂房自行拆除,如逾期未自行拆除,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

  原告称,2015年2月14日,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景宁县东坑镇政府、景宁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经济商务局、公安局、安监局共同强行将原告的厂房拆除,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均被埋于废墟,损失巨大。

  对于该强制拆除行为,正一钢业向景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县政府予以驳回。正一钢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将景宁县东坑镇政府等部门告上法庭,景宁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也一并被列为被告。

  景宁县东坑镇政府等七被告共同答辩称,虽然当天有前往拆除现场,但并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而景宁县政府则认为,原告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应当拆除,而且原告提出景宁县东坑镇政府等部门共同强拆的事实也难以认定,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经松阳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位于马坑村的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虽然原告提出景宁县环保局、经济商务局、公安局、安监局共同强制拆除原告的厂房,但经审查,该四部门并非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适格被告,因此,原告对于该四部门的起诉,松阳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景宁县东坑镇政府、景宁县住建局、国土局主张涉案建筑为原告自行拆除,但庭审中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松阳法院认为,上述部门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应予撤销。但由于部分建筑已经强制拆除,不具可撤销内容,因此松阳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撤销景宁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松阳法院一审判决后,景宁县东坑镇政府等部门不服,向丽水中院提起上诉,日前,丽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法制报 世 相 00003 多家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败诉 2016-12-19 2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