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138号
沈爱茹、林潮海:本院受理原告傅晓利诉被告沈爱茹、林潮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要求确认原告对租赁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并宣告两被告与他人的房屋买卖无效。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至2027年3月21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3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25号
陈建惠、方雪媛:本院受理原告洪以堂诉被告陈建惠、方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100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871号
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戴雄卫:本院对原告浦江县正隆包装装潢厂诉被告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戴雄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戴雄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正隆包装装潢厂货款人民币32458.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浦江县正隆包装装潢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155号
陈灵钗、严斌韦:本院对原告张玲玲诉被告陈灵钗、严斌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5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陈灵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玲玲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严斌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严斌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灵钗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929号
程根火、张青芳:本院对原告倪有健诉被告程根火、张青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程根火、张青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倪有健货款人民币75393.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63号
浦江欣添悦制衣有限公司、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02号
费旭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先锋与被告费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53号
陈桂莲:本院受理原告楼海港诉被告陈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425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3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0日),共计64250元,以后仍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21号
吴寒:本院受理原告陈宇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2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446号
衢州市柯城德宝橱柜商行、浙江健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悠然贸易有限公司、周兰珍:本院受理原告彭雪芳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1743号
陈月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真财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25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龙游真财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7153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3792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5312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065号
阮盛滔:本院受理原告叶嗣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
本案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191号
李德志、李宝华、蒋芬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835号
叶惠舟、谢根财:本院受理原告陈世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24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字第4582号,案号应变更为“(2016)浙0102民初5133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495号,开庭信息“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496号,开庭信息“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669号,开庭信息“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3985号,开庭信息“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4085号,开庭信息“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4086号,开庭信息“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2016)浙0702民初6805号
陈科、方何颖、金华法思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军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323号
谢昭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昭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谢昭光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昭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6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被告谢昭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538号
义乌非凡服饰有限公司、王德群: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富邦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非凡服饰有限公司、王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给付货款288843.4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该款自原告提出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7日9时30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253号
华端兴: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迅通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端兴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运费23047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3月7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