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0日
(2016)浙01民终5196号
戚旭峰、楼倩: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郑红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民终5196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维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撤销该判决第三项。二、楼倩对戚旭峰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商终字第2795号
曹叶梅:本院受理上诉人杭州钢铁厂工贸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力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内利、曹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0月28日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859号
俞素芳:本院对来成兴诉楼建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催15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汶上县双盛木业加工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号码为402000512855162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4日,出票人为杭州钱江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新众鑫纸张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盛元印务有限公司、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双盛木业加工厂),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汶上县双盛木业加工厂持有的号码402000512855162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汶上县双盛木业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催16号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银行钱江支行号码为313000513750280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1375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6日,出票人为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石创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被背书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远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750280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254号
洪宇峰:本院对原告王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超与被告洪宇峰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洪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王超返还房屋租金30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3078元,由被告洪宇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614号
郑力嘉:本院对原告周雪庆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585号
北京千喜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千喜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582号
盐城琪贝玩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琪贝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590号
东海县水晶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东海县牛山镇百美阁水晶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水晶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东海县牛山镇百美阁水晶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88号
章传高: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宽爱诉被告章传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730号
浙江天荣鑫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再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荣鑫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95号
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快有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252号
李炯、吴昱婷:本院受理原告虞建成诉被告李炯、吴昱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60号
浙江特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和被告浙江特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58号
浙江特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和被告浙江特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073、3082、3085、3097、3101、3105、3120、3133、3219、3226、3227号
吴烨、王玮、朱叶英、叶正勇、廖英杰、于雷、毛建军、李秋真、郑建中、吴谷萍:本院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3073、3082、3085、3097、3101、3105、3120、3133、3219、3226、3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2842号
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沿科技专修学校诉被告杭州帕瑞克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单位三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2240号之一
杭州卡支通科技有限公司、汤成潮、叶洪忠: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天澄日化有限公司、杭州卡支通科技有限公司、汤成潮、叶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181号之一
季海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钟敏诉被告季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979号之一
季海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飘飘诉被告季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979号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飘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李飘飘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0302号
庞耀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民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0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464号
沈华铁、包叔娟: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苏为斌诉被告沈华铁、包叔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6号
杭州鑫旺水产有限公司、周仁迪、冉双凤、浙江多利沅农产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多利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周炎、杭州宝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鑫旺水产有限公司、周仁迪、冉双凤、浙江多利沅农产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多利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凤皇雅岸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炎、杭州宝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96号
周小清:原告余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苏军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4%支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49元,由被告周小清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95号
周小清:原告余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苏军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周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苏军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07元,由被告周小清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277号
江艺、何育香:原告李高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艺、何育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高峰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支付的利息。
二、被告江艺、何育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高峰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艺、何育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538号
汪国军、张信妹: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第18条、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474.4元及该款截至2016年8月10日的利息9198.28元。
二、被告汪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474.4元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张信妹、汪亚军、方娟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2347元,由被告汪国军负担,被告张信妹、汪亚国、方娟英连带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166号
杭州广典石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贵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