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604民初7269号
马丕贺、徐玉猛: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春秀诉被告马丕贺、徐玉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547号
陈小光:本院受理原告陈盛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497号
温州华盟傢俬有限公司、叶有敬、叶林琴: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温州华盟傢俬有限公司、叶有敬、叶林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527号
陈悦康: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达与被告陈悦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580号
嘉兴市经开祥瑞不锈钢经营部、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吴忠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1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127号
孔金莲:本院受理原告陈月清与被告孙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41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608号
费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建忠、黄雪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910号
陶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新珍诉你方、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9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789号
刘丽雅: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冰与被告刘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7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刘丽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吴志冰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付利息至2016年6月8日止;自2016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950元,由被告刘丽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795号
潘春莲: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田与被告潘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47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潘春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正田借款人民币5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王正田负担11元,被告潘春莲负担55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657号之一
杨吉民: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众友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330号之一
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诉被告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07号之二
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毅薪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816号
余银贵: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余银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8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余银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金41840元、违反交通法规罚款1550元,共计433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170元、被告余银贵负担9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银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398号
程双明、沈月珍、永康市飞鸿弹簧厂:原告黄晓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039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01号
楼基贤: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舰与被告楼基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001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520号
楼昌基:本院受理原告冯献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520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414号
楼海江:本院受理原告魏巧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414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28号
张国胜、张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张飞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偿还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843号
黄云龙:本院受理原告胡剑宇诉你和张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黄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剑宇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17号
徐志建、黎明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杰诉被告徐志建、黎明霞、周霞红、邱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要求被告周霞红、邱荣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
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586号
方堃、郑蕾、方土祥、周水凤、衢州源宏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光亮、徐晨莺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令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720号
郑燕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令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511号
缪乔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载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令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05号
缪乔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令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7352号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超):本院受理原告沈燕文为与你公司及祁述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停止经营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燕文租金收益人民币963920元,并赔偿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租金收益损失;二、被告祁述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770元,由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祁述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