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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或者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群众安全感状况、突出治安问题和重特大案(事)件等实际情况,从上年度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成绩后3位的市中,选择一个上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国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候选单位。根据上年度全省平安县(市、区)考核成绩、突出治安问题和重特大案(事)件等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县(市、区)作为省级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半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一)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
(二)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
(三)连续两年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情形。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商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可以直接对县(市、区)一级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中央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对省驻市县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应当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的,由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