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在游泳馆染病 没会员卡不赔吗?
张女士:
因为觉得多游泳能增强小朋友的体质,前不久,我在一家婴幼儿游泳馆办理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会员卡,隔三差五便带半岁的女儿去游泳。
但是近日,女儿身上出现了大面积红疹,医生诊治后称我女儿染上了皮肤病,很可能是因游泳时,游泳缸、浴巾等设备消毒不到位,加上水体不洁、细菌含量严重超标引起。
事后,我曾要求婴幼儿游泳馆赔偿3500余元医疗费用,却遭对方拒绝,理由是我女儿并非消费合同的签订人,自然不属于消费者,故不能享有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其也不必承担对应的义务。请问:游泳馆的说法成立吗?
本报作答:
游泳馆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角度上看,游泳馆理应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也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婴幼儿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对所有的实际消费人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不仅仅是针对消费合同的签订者。婴幼儿游泳馆明显已经违反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鉴于你女儿已经因为消费导致皮肤病,并造成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损失,决定了其虽非消费合同的签订者,但由于属于“其他受害人”,婴幼儿游泳馆照样难辞其咎。
另一方面,从侵权责任上看,游泳馆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婴儿对细菌的抵抗能力相当有限,游泳馆明知自己对卫生的保障责无旁贷,更应明白不卫生的洗浴环境及其用品极易给婴儿造成伤害,却对游泳缸、浴巾等消毒不到位,导致细菌含量严重超标,对你女儿可能出现的危害轻信可以避免甚至听之任之,即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甚至是间接故意之过错。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