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张铿锵,男,1982年3月18日生,住址: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同文村722号,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03183294,联系电话:0573-88295950。
经查明,你于2015年11月份开始,在桐乡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向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西路120号桐乡市梧桐益琴饭店等燃气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2016年8月8日查处时,本局执法人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西路120号桐乡市梧桐益琴饭店处发现有从你处购买的4瓶15KG瓶装燃气(一瓶因起火扔入河中)。
本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人停止经营,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4瓶15KG瓶装燃气的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梧桐支行(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鱼行街38号),账号:12040754290000299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对你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多次电话联系你到我局领取桐综执罚[2016]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果。2016年10月13日我局将桐综执罚[2016]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挂号信(编号:9620062669619)的方式邮寄至你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同文村722号”,因你本人拒收,该邮件已于2016年10月20日退回至我局。现我局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