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沈敏洁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沈敏洁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沈敏洁。沈敏洁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沈敏洁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债权所列明的为截止至2014年10月24日本金、利息余额,截止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外币授信折人民币计),单位为元。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沈敏洁
2016年12月21日
借款人借款合同及编号本金余额欠息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及名称温州昊鼎管业有限公司温交银12 年19小企业贷字0761,498,160.00248,126.99 沈永璋、朱雪青
温交银10年19最抵字031号、温交银11年19年最保字103号温交银12 年19小企业贷字0781,300,000.00214,839.84温交银12 年19小企业贷字2251,305,416.05220,447.43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