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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3民初3871号

  赵琼炜:本院受理原告杜永新诉被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琼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453号

  王中有: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立云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881号

  陈生有:本院受理原告施强与被告陈生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4915号

  叶挺、杨凌燕:本院受理原告赖星铭与被告叶挺、杨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191号

  黄雪春、罗一鸣: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卫与被告黄雪春、罗一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13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悠悠、陈月园、程英浙,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499号

  吴周南、徐丽翠:原告李永武与被告吴周南、徐丽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就应志标、吕远征、徐香珍。逾

  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18号

  张江勇: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海浪玻璃店诉被告张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88号

  羊康:本院受理浦江森羽纸品有限公司诉羊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2日上午9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33号

  张江勇、管金兰:本院受理张美珠诉张江勇、管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97号

  浦江帆航工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吉成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帆航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9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43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慧芬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54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20号

  温闽东、吴建中、张京英:本院受理原告徐洋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院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请自公告之日起,与我院联系领取材料,逾期未来领取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15号

  台州郑鑫焊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六琴: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87号

  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诉你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终止2003年1月22日与你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书》,责令你公司退还租用的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C-37地块南面的10亩土地;要求你公司补交所欠的租金75000元(从2013年1月15日开始计,暂计算到2016年10月15日止,年租金为2000元/亩×10亩×3.75=75000元);并由你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024号

  刘人赣:本院受理原告罗来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刘人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罗来飞借款27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23号

  王泓: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50号

  衢州万峰商贸有限公司、王万根: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支付诉讼损失2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

  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774号

  叶建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佩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6784号

  王桂球、王美桂:本院受理原告林荷香、符海红、符斌为与被告王桂球、王美桂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1999年4月25日符宝德与王美桂、王桂球签订的《房屋断卖契》有效。二、被告王美桂、王桂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林荷香、符海红、符斌办理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滨江新村63幢1单元502室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3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2.5元,由被告王美桂、王桂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3769号

  庄剑光:本院受理原告黄圣志、黄岩林、黄淑君与被告谭永波、庄剑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在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圣志、黄岩林、黄淑君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59469.12元。

  二、被告谭永波赔偿原告黄圣志、黄岩林、黄淑君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85635.18元。

  三、被告庄剑光赔偿原告黄圣志、黄岩林、黄淑君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1700.79元(含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462元,由原告黄圣志、黄岩林、黄淑君负担462元;被告谭永波负担2660元;被告庄剑光负担134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

  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3926号

  庄剑光:本院受理原告柯善育、柯纯华、柯建勋、柯旭明与被告谭永波、庄剑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在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柯善育、柯纯华、柯建勋、柯旭明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60530.88元。

  二、被告谭永波赔偿原告柯善育、柯纯华、柯建勋、柯旭明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76435.28元。

  三、被告庄剑光赔偿原告柯善育、柯纯华、柯建勋、柯旭明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4900.84元(含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010元,由原告柯善育、柯纯华、柯建勋、柯旭明负担400元;被告谭永波负担1800元;被告庄剑光负担81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何红锋、马小萍: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17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2518号

  李发和、吴添福: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2519号

  李发和、蔡国花: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3034号

  管国荣:本院受理原告郑利进与被告管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管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郑利进货款5120元,并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管国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2-21 2 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