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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2日

  (2016)浙0304民初4871号

  陈汉顶、李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泰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7385号

  卢立渠、郑祥东: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鹏发皮革制品厂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1072号

  郑美萍、郑素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戴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若此二人无法陪审,则由以下备选人员依次递补:林军、叶小其)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4民破7号

  2016年8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申泰特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受理浙江申泰特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浙江申泰特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分配,也没有财产用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裁定宣告浙江申泰特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申泰特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5334号

  李忠盈、方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潘宏勇诉被告李忠盈、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忠盈、方建平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按照1400000元本金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6年11月1日为2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658号

  胡彩华:原告金丐虎诉被告胡彩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金丐虎与被告胡彩华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丐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5511号

  夏宁:本院受理原告马林平诉被告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479号

  李雪荣、梁玉: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宝诉被告李雪荣、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支付律师费2500元、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604号

  沈焕剑:本院受理原告仇建荣与被告沈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吴四坤、陈美珍: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根与被告吴四坤、陈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王宇锋、李金峰:本院受理原告杨卫军与被告王宇锋、李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73号

  赵雪峰、李永林、李浩、孙雄强、孙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雪峰、李永林、李浩、孙雄强、孙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赵雪峰、李永林、李浩、孙雄强、孙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本金989812.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9元,由被告赵雪峰、李永林、李浩、孙雄强、孙国强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424号 

  卞君:本院受理原告汤张华诉被告卞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09时00分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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