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舟山皓业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志伟(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0518号)诉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 10日14时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171号6楼)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 (东港海莲路171号4楼420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振茂服饰有限公司:孙东霞等79人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323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九时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