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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7155号

  黄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吴青霞诉被告黄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091号

  于坚鹏、张灵香: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0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09时2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65号

  魏有谊:本院受理原告黄明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7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77号

  张青锋:本院对原告黄盈盈诉被告张青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黄盈盈要求与被告张青锋离婚之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63号

  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郑宝林、金伟勤、方飞英、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本院对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郑宝林、金伟勤、方飞英、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由被告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3.994%从2014年7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邵文祥、郑宝林、金伟勤、方飞英、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邵文祥、郑宝林、金伟勤、方飞英、浙江浦江博艺纺织有限公司、浦江县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358号

  黄维源、杨春莲:本院对原告金晓阳诉被告黄维源、杨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黄维源、杨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晓阳借款人民币133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40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熊伟:本院受理原告陈皇彪诉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218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61号

  应振武、方秀丽:本院受理原告金大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应振武、方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大文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05号

  徐继远: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平诉被告徐继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由被告支付约定月利3分(按月利息3分从2014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44号

  王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栋诉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2014年12月24日到2016年11月24日利息138000元(按约定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4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58号

  徐明伟、徐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方玉霞诉被告徐明伟、徐秀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徐明伟、徐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玉霞代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270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76号

  吴红标:本院受理原告韦雄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由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100元(月利率2%从2016年6月7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22号

  胡文元、李福春: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沃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9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311号

  吴斌、赵小飞:本院受理原告郑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53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16号

  王小平、王剑峰:本院受理原告雷菊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9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47号

  祝建成:本院受理原告王灵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3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99号

  张明良:本院受理原告徐伟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09号

  占丽欣:本院受理原告徐志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07号

  程芬:本院受理原告罗友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22号

  胡文元、李福春: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734号

  吴群峰、吴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金伟诉你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656号

  陈国辉、周小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培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4民初1693号

  徐柏祥:本院受理原告魏爱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24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112号

  潘雪娥、潘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潘雪娥、潘丽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3月12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潘雪娥、潘丽华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137913.39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4日的利息1116.4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潘雪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8DS11小型轿车的折价款货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3月1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154号

  金秦通:本院受理原告孙风义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还货款1023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4390号

  吴才军、张庄菊:本院受理原告陈鸿翔为与你们及胡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03民初4390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原告陈鸿翔不服判决,上诉请求判定被上诉人胡巧云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戴财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戴财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由审判员杜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招玲、人民陪审员柯晓琴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海市人民法院

  俞永庆: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及被告施先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43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何卫武、陈飞: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日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443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4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978-982号

  林君:本院受理原告罗来明、姜立许、颜位根、范明军、阳广俊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978-9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2月1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2682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3月23日08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月1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2587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3月23日09时45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月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9072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中被告“王琍平”应为“金琍平”,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0月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3280号”应为“(2015)杭江商初字第3280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423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中被告“戚红良”应为“成红良”,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月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935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2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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