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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2日

  (2016)浙0481民初6434号 

  徐吉成: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577号 

  海宁市顺天电子厂(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海宁万力电子厂诉被告海宁市顺天电子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904号

  德清县宏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超杰磁性材料厂诉被告德清县宏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德清县宏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超杰磁性材料厂货款7382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以73828元为基数),并由被告德清县宏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241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758号

  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左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左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7966.1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浙江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706号

  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昌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昌大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292元,并由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30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904号

  向万杰、沈斌昕:本院受理原告高金芳诉被告向万杰、郭桂仙、沈斌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金芳向你们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万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28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此后按2%的月息至还清之日止),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2、被告郭桂仙、被告沈斌昕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009号 

  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董利军: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振元达经编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董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6日,本院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其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本院认为,镭宝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已明显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裁定宣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湖商破字第2-3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于2016年11月21日分别裁定受理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启丰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智冠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于11月28日裁定上述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七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启丰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智冠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滨河路315号凤凰大厦10楼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0572-2089830;135672987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天外绿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浙江天外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镭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启丰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智冠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港南路1288号新风实验小学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无需现场参会,根据2016年1月16日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邮件方式对相关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7092号

  梁浩坤:本院受理原告姚亚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799号

  褚建、陆冠英、褚弟夫:本院受理原告姚冰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7093号

  梁浩坤:本院受理原告姚亚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956号

  沈世杰、吴俊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954号

  叶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6286号

  杨伟强、张秀英:本院受理原告胡景忠诉被告杨伟强、张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525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方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文祥、人民陪审员程玉和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天子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187号

  浙江安吉路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行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安吉路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2750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方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文祥、人民陪审员程玉和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天子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383号

  陆泽亮:本院受理原告屠婷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沙鋆,人民陪审员陆卫东、施根泉。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07号

  李永康:本院对原告胡月芬诉你、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742号

  杨晓利:本院对原告费永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吴文森、唐静波:本院受理原告季鹏与被告吴文森、唐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吴祖华、顾桂玉、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吴祖华、顾桂玉、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何正健、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骆献忠、何锦萍、金华市青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何正健、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骆献忠、何锦萍、金华市青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773号

  柴静: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星与被告柴静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974号

  方友弟: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诉方友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60号

  钟安云:本院对原告胡庆洋与被告钟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41号

  申请人杭州萧山创益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130005137733927,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14日,出票人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西城福之禧塑料线条厂,出票金额为8800元整,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974号

  胡胜、王宗莺:原告刘洪诉胡胜、王宗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9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858号

  楼莲球:本院受理原告诸葛凤仙诉被告楼莲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催00023号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华工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2016)浙0702民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10400052 28148656的银行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269号

  方建浩: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康达快运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何士启、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责令三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快递费19574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滨、王艳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2日9时0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35号

  宋洋、宋宣文、过丽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宋洋、宋宣文、过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17号

  黄东风、周崇崇、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黄东风、周崇崇、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东风、周崇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透支款本金893749.1元,手续费13715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3月1日止为10738.93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车牌号为浙GH099N的览胜野车(车架号:SALGV3TF4EA167070;发动机号:14022615391508PS)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5元,由被告黄东风、周崇崇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897号

  戴祯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戴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36310.12元,利罚息21904.65元,复利人民币1147.09元,合计人民币259361.8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以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1894号

  丁才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丁才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丁才荣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36310.12元,利罚息21904.65元,复利人民币1147.09元,合计人民币259361.8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以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33号

  申品君、孙甜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申品君、孙甜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品君、孙甜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20406.1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36.08元)。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就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申品君所有的牌号为浙G8M028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VGBF53N5CG066425;发动机号:H156568]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申品君、孙甜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198号

  黄鹏:本院对原告姚开勇与被告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646号

  蒋勇军:本院受理原告薛阳春诉被告蒋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64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67号

  楼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徐奔泉与被告楼金星、季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59号

  张江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沼华诉被告张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3200元(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以后利息另计),合计8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84号

  黄效辉、童海英:本院受理原告蒋雪平诉被告黄效辉、童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9620元,合计696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13号

  周威丽、朱祖贤、楼宝玉、朱一骥、朱砚泽:本院受理原告朱根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1、由被告周威丽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8800元(月利率1.5%从2014年2月26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朱祖贤、楼宝玉、朱一骥、朱砚泽在继承朱希军财产范围内归还上述本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53号

  陈玉峰:本院受理原告项斌诉被告陈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904号

  柳东卫、黄婵艳: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春诉被告柳东卫、黄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柳东卫、黄婵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瑞春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法院公告 2016-12-22 2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