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4682号
朱进光:本院受理原告邱新玉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460号
胡天福、朱尚周:本院受理原告吕宁与被告胡天福、单松强、朱尚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11号
陈俊、甄建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贤成诉你们与楼娟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49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浦江营销服务部、骆国忠、金引航、陈康锋:本院受理原告郑定益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449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08号
齐雪宣:本院受理原告张基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60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16号
义乌市稠城镇华盛文具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1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5290号
张青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冬雷与被告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52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47号
程建军、陈浩皓: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杜与被告程建军、陈浩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375号
浦江捷登五金用品有限公司、汤双燕、盛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县开元绗缝工艺品、浦江捷登五金用品有限公司、陈东罗、汤双燕、盛洪松、洪健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41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炽鹏与被告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64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64号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丹阳、王野、徐及:本院受理原告郭争取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彩色地砖货款24247元及按月利率2%从2008年6月1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
月28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52号
杨成钢、薛俊康:本院受理原告赵仲明诉被告杨成钢、薛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违约金6000元,合计66000元,利息(按借款本金自2016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由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33号
严青云、吴高松、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严青云、吴高松、浙江华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40号
吴林伟、吴武来、鲍洋东:本院受理原告周航诉被告吴林伟、吴武来、鲍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97号
鲍古兴、陈宝翠、浙江衢州康保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鲍古兴、陈宝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竞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竞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322号
郑立俊、占志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祝水根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399号
梁传照: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宇维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梁传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宇维电子有限公司货款80078.71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3528号
姚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姚利君与被告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1515号
杨小隆、徐辉、朱宏、杨金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隆、徐辉、朱宏、杨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25民初0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小隆归还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徐辉、朱宏、杨金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2元,由被告杨小隆、徐辉、朱宏、杨金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