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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5754号

  方园:本院受理原告项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5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6042号

  沈乙剑、林振兴: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60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707号

  张卫勇:本院对原告汪公浦、张如月诉被告张卫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09号

  吴寒:本院受理吴俊峰诉吴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984号

  张程路:本院受理叶鹏峰诉张程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17号

  曾大军:本院对原告张源栋诉被告曾大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458号

  吴建红:本院对原告周文许诉被告吴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60号

  陈军成:本院对原告朱国君诉被告陈军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365号

  王根正:本院受理原告钱国永诉被告王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03号

  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于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26号

  张涌涌:本院受理原告郑恩光诉被告张涌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3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596号

  张敏针、严城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11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3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223号

  张拥军、石美娥:本院受理原告余海云诉被告张拥军、石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22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424号

  吴全福、黄牡丹:本院受理原告冯红卫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

  27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13号

  舒建新:本院受理原告范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8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444号

  鲍晓斌、王紫倩: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443号

  鲍晓斌、王紫倩: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93号

  徐建:本院受理原告童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1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75号

  上虞市文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今的房租及违约金;2、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被告返还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

  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0574号

  张红卫、王文永:本院受理原告楼勤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0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09号

  郑伟飞:本院受理原告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51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59号

  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卸良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521号

  应来滨:本院受理原告何卫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3054号

  李凤婉、黄旭娟:本院受理原告陈子龙与被告李凤婉、黄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凤婉、黄旭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陈子龙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53250元,并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1.5%另行计付本金50000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被告李凤婉、黄旭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1812号

  泮关养:本院受理原告项发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711号

  北京亚仕利龙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威德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亚仕利龙服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北京亚仕利龙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威德服饰有限公司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4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43号

  韦秀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时新工艺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陶灵进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陶灵进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时新工艺品厂货款124656.64元,并赔偿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50元,由被告陶灵进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1月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7964号公告,被告“单元根”应为“单云根”,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1月22日的11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破10号,内文中“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5日上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为“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文中“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长武”应为“温州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利云”,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月22日第15版法院公告栏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金华市中心医院诉方友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702民初12974号”应为“(2016)浙0702民初11683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月22日第15版法院公告栏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刘洪诉胡胜、王宗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702民初12974号”应为“(2016)浙0702民初12763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2月19日第6版和第7版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12-26 2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