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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7日

  (2016)浙0903民初1361号

  刘文奇、王玉友:本院受理原告杜言索与被告刘文奇、王玉友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90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184号

  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绍兴金善置业有限公司、三禾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尧兴、唐土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6706号

  卞万金、王立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6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436号

  李亚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179号

  丁森华: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8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865号

  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姚荣根、林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催35号

  申请人绍兴上虞机电轴承有配件厂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汇票号码:4020005123756911,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舜科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慈溪市欣芯电路板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499号

  胡广州、陈笑媚: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芳与被告胡广州、陈笑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006号

  罗天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鑫利康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064号

  包宝怀: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军、王文杰诉你与苍南县高精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6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9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腾辉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腾辉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腾辉机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腾辉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裁定宣告温州市腾辉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腾辉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海达制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海达制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海达制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海达制锁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海达制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海达制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破13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利泰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浙0304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聚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聚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聚丰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聚丰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裁定宣告温州聚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聚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540号

  林盛震、林盛真: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5: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196号

  温岭市明群皮革经营部、黎明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5: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5564号

  魏小蘅、杜细雨、蓝家应: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15:5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897号

  陈汉根、胡乐娥: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922号 

  卢建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翁叶明、何海青、卢建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046号 

  潘里兵、翁晓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里兵、翁晓芳、吴华、吕灵燕、潘日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227号 

  柯富友、陈美桂、徐仙福、鲍启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柯富友、陈美桂、徐仙福、鲍启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234号 

  李扬、詹青、李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李扬、詹青、李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550号 

  於蔓霞、冯云华、詹惠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与被告於蔓霞、冯云华、詹惠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710号 

  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浙江恒宇汽配有限公司、赵友富、戴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浙江恒宇汽配有限公司、赵友富、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711号 

  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浙江恒宇汽配有限公司、赵友富、戴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浙江恒宇汽配有限公司、赵友富、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9714号 

  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浙江恒宇汽配有限公司、赵友富、戴小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浙江恒宇汽配有限公司、赵友富、戴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4 法院公告 2016-12-27 2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