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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杭州富良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郑晶琴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279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6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酩园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贾延峰、刘义兵、刘志灵、周于洋、邓家玉、刘美娇、缪金道、曹永鹏、李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229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6-12-27 2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