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7日
(2016)浙0212民初9774号
胡世跃、李亚文:原告王妙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12907号
陆建伟、席国巧、慈溪市周巷天轮轴承厂、董晓华、潘惠丽、张澍、陈亚军、慈溪市怿恒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8794号
宁波市洛可家私有限公司、翁国君、俞晓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1500号
永康市庄雨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贤与被告永康市庄雨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293号
杭州星驰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余姚市鉴信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8号
海盐县鑫创电器厂,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海盐县鑫创电器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7185074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五马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舜安钢管厂(普通合伙)、持票人海盐县鑫创电器厂。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2月2日起2017年2月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3号
邯郸市复兴奥胜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邯郸市复兴奥胜物资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 25841571号、票面金额为74600元、出票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博园塑料制品厂、持票人邯郸市复兴奥胜物资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1月15日起2017年1月15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4号
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东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0357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肖东镇富华印刷包装厂、持票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1月17日起2017年1月17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9号
惠山区洛社镇欧吉姆电器厂,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欧吉姆电器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隐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701804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腾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惠山区洛社镇欧吉姆电器厂、持票人惠山区洛社镇欧吉姆电器厂。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2月2日起2017年2月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1号
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亭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亭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23963号、票面金额为63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威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鼎捷模塑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1月8日起2017年1月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2号
宁波天一顺和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天一顺和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6360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宁波马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天一顺和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天一顺和机械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1月15日起2017年1月15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5号
上海积水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上海积水实业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7130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富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舜哲塑化商行、持票人上海积水实业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1月18日起2017年1月1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6号
扬州安尔利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余姚陆埠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扬州安尔利机电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余姚陆埠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3684504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浙江硕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溆浦县顶端陶瓷有限公司、持票人扬州安尔利机电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2月2日起2017年2月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7号
余姚市旭越电器厂,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市旭越电器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7520335号、票面金额为13600元、出票人余姚市成功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黄家埠建夫纸箱厂、持票人余姚市旭越电器厂。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6年12月2日起2017年2月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