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8日
(2016)浙0110民初11206号
谢国民、朱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严厚银与被告谢国民、朱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552号
董夫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董夫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2422-2号
孙海水、孙海良、孙桂娥、孙国忠: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慈善总会与被告孙海水、孙海泉、孙海良、孙小良、孙桂娥、孙桂秀、孙玉秀、孙玉妹、第三人孙国忠遗赠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在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桐庐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327号
徐向京、杭州天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峰与被告徐向京、方颖、胡佳雯、余爱琴、方永明、杭州天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姜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姜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573号
李勇平、吴月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平、吴月英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至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李勇平、吴月英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5.6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勇平、吴月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064号
刘三标、张丽华、刘标、田亚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三标、张丽华、刘标、田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淑兰、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990号
颜方元、莫海军、叶恩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琴、周亚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铮铭仪表配件厂、浙江汇能海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慧慧、蔡喜明、陈莺、徐建勋、陈意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维敏、宁波市北仑铮铭仪表配件厂、浙江汇能海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慧慧、蔡喜明、陈良平、陈莺、徐建勋、陈意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提交上诉答辩状告知书。被告陈良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陈良平对原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046号
胡凯、胡水军:本院受理原告朱科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53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21号
宁波高新区信诚科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新区信诚科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12907号
陆建伟、席国巧、慈溪市周巷天轮轴承厂、董晓华、潘惠丽、张澍、陈亚军、慈溪市怿恒轴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被告陆建伟、席国巧、慈溪市周巷天轮轴承厂、董晓华、潘惠丽、张澍、陈亚军、慈溪市怿恒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审理传票、通知书(告知审判庭成员)、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1037号
钱权、王婧心、蒋炳富、钱国兴、绍兴县青坛茶厂: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268号
绍兴诺福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境界布业有限公司、莫选明、裘志洋、俞菊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266号
绍兴县洋诺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境界布业有限公司、莫选明、裘志洋、俞菊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866号
吴华兴: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联成助剂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808号
马友:本院受理原告卢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870号
郑周年、张水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陈晓玲饰品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