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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12月28日

  (2016)浙0304民初5499号

  胡广州、陈笑媚: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芳与被告胡广州、陈笑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03号

  罗嗣蝉、袁如秀、王青华、浙江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瑞鑫脚手架出租店与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98号

  吕海飞:本院受理原告褚海东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325号

  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嘉万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225号

  陈贤林、项彩萍:上诉人周烽就(2016)浙0305民初22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408号

  吴升赋、倪瑞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768号

  九川集团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志乐、陈建国、马永友、朱立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与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胡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769号

  九川集团有限公司、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志乐、陈建国、马永友、朱立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与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3823号

  林德美、乐清市坤辉电子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金道孟、崔志华、林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6号

  海盐天禄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万盛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海盐天禄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盐天禄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嘉善万盛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加工款2826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2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嘉善万盛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负担394元,由被告海盐天禄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338号

  汪竹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竹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成借款130000元,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17.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被告汪竹强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汪竹强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700号

  项国营:本院受理原告周忠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项国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忠远借款200000元,支付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项国营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项国营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671号

  张闻忠、肖琴芬: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闻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小四借款100000元,被告肖琴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张闻忠、肖琴芬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闻忠、肖琴芬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周小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2780号

  郜震祥、浙江红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平与被告郜震祥、浙江红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4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4228-4230号

  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本院受理的原告舒宝富、楼葵华、钱建红诉被告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4228-4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4511号

  浙江纳吉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顺达针织厂与被告浙江纳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768号

  傅利华(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6207110330):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洲泉盛乾皮革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傅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洲泉盛乾皮革商店货款36200元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6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自2016年8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傅利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948号

  倪金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509083210):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超诉被告倪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890号

  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62473-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川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川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自2016年8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6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1326元,由被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 湖吴康商初字第516号

  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州佳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仲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与被告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州佳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 湖吴康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102号

  孟利勤:本院受理原告蔡学龙与被告孟利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582号

  赵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1612号

  陈生财:本院受理原告蒋忠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3月6日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782号

  毛新强:本院受理原告龚仁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2235号

  周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你、徐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29日13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434号

  周小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瑛诉你与徐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需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077号之一

  周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天荒坪镇大溪村第七村民小组诉周国平、李文艺、李诗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0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4982号之一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余明景与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142号

  胡胜:本院受理原告王宗莺诉被告胡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胡胜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1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黄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113号

  陈秉总: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与被告陈秉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

  (2016)浙0702民初11060号

  张化强:本院受理原告钱俊与被告张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259号

  赵意、朱军勇: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赵意、朱军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9301号

  陈阳富、张朋斌: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明诉被告陈阳富(330727198512284213)、张朋斌(3307271993073142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且定于2017年3月23日8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266号

  陈力平、周小春: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力平、周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9:2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260号

  王琦、金晓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王琦、金晓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9:1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4099号

  郑伟建、李赞法、罗彩芳、郑明荣、沈曦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郑伟建、李赞法、罗彩芳、郑明荣、沈曦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郑伟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97540.21元,利罚息48825.21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4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共计246365.42元;二、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665号

  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陈高林: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浩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陈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802号

  刘根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良秋与被告刘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6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456号

  刘建民、王海燕:原告胡守杰与被告刘建民、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燕、刘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守杰货款1762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6元,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应。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12-28 2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