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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优兆化纤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优兆化纤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绍兴优兆化纤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优兆化纤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绍兴优兆化纤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绍兴优兆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绍兴优兆化纤有限公司 

  单位:元2016年12月28日

  序号债权行债务人担保人本金欠息1工商银行绍兴县义鑫化纤有限公司23040000 882973.32   抵押:丁伟祥以位于柯桥福欣大厦1幢0303室的房产提供抵押,建筑面积1058.8平方米;保证:浙江恒之陆纤维有限公司、邱剑浩、张瑛、丁伟祥、蒋春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人:康经理  联系电话:0571-85778338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23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绍兴优兆化纤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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