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8851号
郑贤龙:本院受理原告潘雷雷诉被告郑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4754号
朱耀南(户籍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白水西一路43号);本院受理原告季永平与被告朱耀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21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耀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季永平货款1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88号
张舍祥、翁春良:本院受理的原告蓝利明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张舍祥承担合伙债务1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损失46500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息1.5%,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据实计算);要求被告翁春良承担合伙债务1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损失46500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息1.5%,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据实计算);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957号
毛志诚:本院受理原告鲁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毛志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鲁建军借款35500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399号
梁传照: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宇维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梁传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宇维电子有限公司货款80078.71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84号
王征:本院受理原告傅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838号
徐兴建:本院受理原告韩波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17号
俞刚、金蕾:本院受理原告江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023号
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606号
梁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3月12日)。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截止2015年12月17日透支本金62603.31元,前期利息、滞纳金3386.47元,合计74527.87元,以及自2015年12月18日至实际付款日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3月13日8时
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644号
周孔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张永春、周林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孔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截止2016年7月17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10958.3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张永春、周林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永春、周林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孔兵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820元,由被告周孔兵、张永春、周林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2198号
郦观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狼腾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79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4665号
魏光雀: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健尔兴鞋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51265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09号
周泽耐: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72号
方炜、周提华: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172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35号
李伟斌:本院受理原告官鸯鸯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54号
潘荣明:本院受理原告赵伟与你及张金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057号
王昌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柳林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680号
郑卫泽、泮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友进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11号
周泽耐: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伟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338号
潘倩倩、潘荣明、泮的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338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203号
张华良、张金波、嵊州市翔盛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周青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20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204号
张艳萍、吴晓春:本院受理原告郭周青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4204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2754号
卢雄建:本院受理原告郑利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雄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原告郑利进货款103620元,并从2016年8月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付货款103620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被告卢雄建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被告浙江舟山新宏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8月25日第25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61号”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