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和事佬

丈夫遭遇海难,留下的受精胚胎有继承权吗?

一个温情而理性的调解方案被三方接受了

  公式 本报记者 陈赛男 通讯员 谭伟

  厚厚的云层下,大风卷起一波又一波的海浪,咆哮、翻滚着。以海为生的渔民,每一次出海都可能是一次前途未卜的历险……

  一场海难引发家庭纠纷

  2016年5月12日,是一个悲伤的日子。

  这天凌晨,浙岱渔11307号船在海区作业时,发生渔船沉没事故,17名船员全部失联。后经多方搜救,没有发现生还船员。消息传来,以海为生的岱山人都清楚地知道,船上的亲人恐怕再也回不来了。有人从此失去了儿子,有人因此没了丈夫,这个孤悬在海面上的岛屿顿时陷入一片悲痛之中。

  年轻船员陶铭是这起海难的遇难者之一。34岁的他是岱山本地人,父母很早离异,之后随着母亲改嫁来到新的家庭生活。母子二人感情深厚。

  后来,陶铭有了自己的工作,收入也不错,在高亭镇贷款买了一套住房,打算搬出来自己生活。恰在这时,陶铭遇到了来舟山打工的阿妙,两个人在相处中聊得非常投机,很快坠入爱河。

  2013年,这对年轻人建立起了自己的小家庭。陶铭是一名船员,长期漂在海面上,无法时时陪在家人身边,但这并没有影响小两口的感情。也许正是因为总是聚少离多,两人更加珍惜彼此。

  遗憾的是,两人结婚三年,迟迟没有孩子。今年年初,经过商议,小两口决定去医院做试管婴儿。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医院传来好消息,受精胚胎培育成功!小两口高兴坏了。可是,就在两人一起期待新生命到来时,一场海难带走了陶铭。这一天,阿妙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

  事故发生10多天后,陶铭始终没有任何消息。一天天的等待,让阿妙感到越来越绝望,整个人也更加沉默,止不住地一次次落泪。

  儿子发生意外,原来连接这个家庭最坚实的纽带断裂了。2016年6月13日,陶铭的亲生父亲、母亲、妻子就陶铭的死亡赔偿金分配及其遗产继承事项产生的纠纷,向高亭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一个胚胎唤醒血缘亲情

  “一个受精胚胎有没有遗产继承权,能不能享受父亲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又该如何分配?”这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让刘安业陷入了思考。

  “如果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是,陶铭与阿妙的孩子,还只是一个受精胚胎,尚未形成胎儿,这该如何处理?”刘安业说,关于受精胚胎的继承问题,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现在受精胚胎已经成功培育,只要植入母体内,顺利诞下孩子的几率非常大,更何况孩子的母亲坚决要求移植试管婴儿,而孩子的爷爷、奶奶对此也非常支持。

  “如果不给这个胚胎留下遗产份额,孩子一旦顺利出生,如何保障母亲和孩子的权益?”经过一番思考后,刘安业决定依据现有法律对胎儿的继承规定,与三名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协商,从情理出发,为这个受精胚胎保留一定的继承份额。

  不过,移植受精胚胎,会不会只是阿妙想要获取更多死亡赔偿款和遗产份额的权宜之计?

  为了保障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安业又对阿妙进行了调查,在与邻里、社区以及李芬本人进行一番沟通后,发现阿妙本人的口碑很不错,而且与丈夫陶铭的感情也非常深厚。

  有了这样的认知后,刘安业依然谨慎地制订了两套方案:在死亡赔偿款的分配上,为受精胚胎保留了15万元的份额,同时在陶铭的遗产继承上也保留了一部分份额。如果受精胚胎顺利出生,保留款与房产归孩子将来所有;如果试管婴儿失败,因为老陶放弃了保留款分配权,则由李芬和阿妙重新分配,至于房产则继续按法定继承来分配。

  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很快获得了三方当事人的认同,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本文涉及的当事人,除调解员外均为化名)

  高亭镇司法所所长刘安业以调解员的身份受理案件后,立即对三方当事人与遇难者陶铭的亲属关系以及家庭内部关系展开调查。因为陶铭随母亲改嫁到新家庭时已经成年,与继父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而陶铭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为亲生父亲老陶、母亲李芬和妻子阿妙。

  可是,陶铭的母亲李芬对此提出了异议:“离婚以后,儿子都是我照顾的。儿子读书、结婚、买房都是我一手操办的,他一点都没有过问,我不同意让拿那么多钱走。”

  而陶铭的亲生父亲老陶则认为,自己只有这么一个儿子,现在发生这样的意外,自己就成了失独老人,希望自己分到些养老钱,而且在法律上自己也是第一顺位的受益人,有权分得一部分死亡赔偿金和遗产。

  眼看着两位离异夫妻互不让步,调解陷入僵局。刘安业一方面从法律上为李芬普及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从情感上点出老陶在儿子生前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希望老陶退让一步。

  就在两方争执不下的时候,阿妙也作出了自己的决定:继续做试管婴儿,给陶铭留下后代。说出自己意愿的时候,也许想到了丈夫曾经对这个孩子的期待,阿妙忍不住又一次红了双眼。

  “有了这个孩子,这一家也就重新有了血缘的牵绊。”带着这样的想法,刘安业觉得,这个还未出生的试管婴儿很可能成为这次纠纷调解的突破口。

  “你媳妇这么年轻,还愿意给你儿子留下香火,让你们家能够传宗接代,你作为爷爷,少分一点又何必这么计较?更何况孩子出生后,也需要钱来抚养。”刘安业的一番话,让老陶沉默了。

  最终,老陶主动让步,只接受了一小部分的死亡赔偿金,并且主动放弃了儿子两处房产的继承权,希望给未出生的孙儿(女)留一笔抚养费。李芬也表示,如果孩子顺利出生,她也自愿放弃一部分继承权。

  至此,原本因为儿子遇难而断裂的血缘牵绊,如今因为一个受精胚胎再次连接,一家人也因此重拾往日的亲情。

  胚胎继承权问题再起波折

  正当调解有了转机的时候,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出现了。

  主张受精胚胎继承权 尚没有法律依据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钱晨成律师认为,首先,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法定继承较为合适。陶铭遇难,引发继承事件的发生;而陶铭生前并未对其财产的处分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依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依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陶铭作为被继承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阿妙、母亲李芬、生父老陶。依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李芬作为陶铭的母亲承担着对陶铭的主要的扶养义务,阿妙作为陶铭的妻子与陶铭共同生活,二人有权要求多分。

  最后,尚未出生的受精胚胎是否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则是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法律角度而言,受精胚胎不具备自然人的基本条件,若要主张受精胚胎享有继承权或享有继承份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认为,调解员给出的两套方案合法且合理。依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胎儿依法享有继承份额;依据《继承法》第13条第5款的规定,继承人可对遗产进行协商。虽然受精胚胎是否可以依法享有的继承份额在法律层面尚处于空白,但是可参照《继承法》第13条、第28条的规定,在经法定继承人全体同意的前提下,为受精胚胎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


浙江法制报 和事佬 00009 丈夫遭遇海难,留下的受精胚胎有继承权吗? 2016-12-29 2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